2010. 06. 14
第十屆會員代表選舉 -- 選舉辦法
(於2010年4月28日理事會會議中通過)
1) 根據本會章程規定及理事會議決,今年週年會員代表大會將於9月15日召開。大會前三個月內,選舉第10屆會員代表,會員代表選舉日期為6月23至6月29日。
2) 會員代表按照各組(地區)合格會員總數一百分之一的比例,確定各組應佔會員代表之名額。以下為截至3月15日各區應佔的會員代表人數︰
地區 |
港島區 |
九龍東 |
九龍西 |
新界東 |
新界西 |
會員代表人數 |
62 |
36 |
40 |
53 |
63 |
3) 6月23-29日的會員代表選舉具體安排及事宜
投票日期 |
所選地區 |
投票時間 |
投票地點 |
候選人人數 |
6月23日(三) |
九龍西 |
下午4時 |
尖沙咀會所 |
40 |
6月24日(四) |
新界西 |
尖沙咀會所 |
63 |
|
6月25日(五) |
九龍東 |
尖沙咀會所 |
36 |
|
6月28日(一) |
新界東 |
尖沙咀會所 |
50 |
|
6月29日(二) |
港島區 |
中環會所 |
62 |
4) 根據章程[14.1],合格會員(除名譽會員及已退休之永遠會員外)由入會日起,一個月後有選舉權及表決權,六個月後有被選舉為會員代表的權利。
5) 會員代表候選人(下稱候選人)必須為有被選舉權會員。
6) 經秘書處核實提名候選人名單後,各區候選人人數若不超過3月15日時所列的應選人數,則自動當選而無須進行選舉 (參閱上述第2條所列的各區代表人數)。
7) 若當區出現剩餘的會員代表名額,或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出缺時,均不作增補。8)
週年大會或特別大會以三分之一之會員代表出席為大會法定人數,並以已選出的會員代表人數為準。
9) 有表決權會員可於投票時間內到達投票地點,以有效之會員證或身份證領取選票。(經本會核實資料後發出選票)
10) 選票必須由投票人填寫,不得署名或塗污,不得剔選超過應選會員代表人數,否則該票作廢。選票須投入由理事會設置的投票箱內。
11) 如當日候選人因得票相同,而未能選出會員代表人選,則由仍在場有表決權的會員,對同票者重新投票,以決定何人當選。若再同票,則以擲毫決定會員代表人選。
12) 截止投票後,隨即開箱點票並宣佈結果,歡迎會員到場監票。
13) 各區會員代表的名單,將於會刊或網上公佈。
14) 選舉委員會擁有選舉事宜最終解釋權。註︰「有表決權會員」指已繳足會費的合格會員(以會員證上所列之有效期2010年1月或以後為準),惟名譽會員除外。
香港文職及專業人員總會
選舉委員會
2010年6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