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. 06. 14

第十屆會員代表選舉 -- 選舉辦法


(於2010年4月28日理事會會議中通過)

1) 根據本會章程規定及理事會議決,今年週年會員代表大會將於9月15日召開。大會前三個月內,選舉第10屆會員代表,會員代表選舉日期為6月23至6月29日。

2) 會員代表按照各組(地區)合格會員總數一百分之一的比例,確定各組應佔會員代表之名額。以下為截至3月15日各區應佔的會員代表人數︰

地區

港島區

九龍東

九龍西

新界東

新界西

會員代表人數

62

36

40

53

63

3) 6月23-29日的會員代表選舉具體安排及事宜

投票日期

所選地區

投票時間

投票地點

候選人人數

6月23日(三)

九龍西

下午4時 
至 
晚上8時30分 
歡迎會員到場監票

尖沙咀會所

40

6月24日(四)

新界西

尖沙咀會所

63

6月25日(五)

九龍東

尖沙咀會所

36

6月28日(一)

新界東

尖沙咀會所

50

6月29日(二)

港島區

中環會所

62

4) 根據章程[14.1],合格會員(除名譽會員及已退休之永遠會員外)由入會日起,一個月後有選舉權及表決權,六個月後有被選舉為會員代表的權利。

5) 會員代表候選人(下稱候選人)必須為有被選舉權會員。

6) 經秘書處核實提名候選人名單後,各區候選人人數若不超過3月15日時所列的應選人數,則自動當選而無須進行選舉 (參閱上述第2條所列的各區代表人數)。

7) 若當區出現剩餘的會員代表名額,或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出缺時,均不作增補。8)

週年大會或特別大會以三分之一之會員代表出席為大會法定人數,並以已選出的會員代表人數為準。

9) 有表決權會員可於投票時間內到達投票地點,以有效之會員證或身份證領取選票。(經本會核實資料後發出選票)

10) 選票必須由投票人填寫,不得署名或塗污,不得剔選超過應選會員代表人數,否則該票作廢。選票須投入由理事會設置的投票箱內。

11) 如當日候選人因得票相同,而未能選出會員代表人選,則由仍在場有表決權的會員,對同票者重新投票,以決定何人當選。若再同票,則以擲毫決定會員代表人選。

12) 截止投票後,隨即開箱點票並宣佈結果,歡迎會員到場監票。

13) 各區會員代表的名單,將於會刊或網上公佈。

14) 選舉委員會擁有選舉事宜最終解釋權。註︰「有表決權會員」指已繳足會費的合格會員(以會員證上所列之有效期20101或以後為準),惟名譽會員除外。

香港文職及專業人員總會

選舉委員會

2010年6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