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. 06. 13

拆解《逃犯條例》的三個害怕(撰文:林冠良)


  相信除了一些立壞心腸、惡意抹黑的政客外,大多數反對修訂《逃犯條例》的人都是來自恐懼的情緒。害怕被無故「送中」、害怕因批評內地政府或共產黨後會被遣返大陸。甚至有政客說這條例通過後,港人身家性命財產都不保,隨時被送返大陸和資產被充公。這些恐嚇極盡歪曲之能,在反對派強力宣傳下的確令一些市民憂慮,但是這些害怕和擔心在邏輯上和事實上都是站不住,從以下三點看,大家就明白《逃犯條例》不是洪水猛獸,反而是保護港人和彰顯公義法治的法例。

 

一、害怕無故被移交

  條例很清晰的是針對犯罪行為,被移交是因為涉及犯罪或已被定罪的行為。條例明確規定只有37類罪行會被移交。而申請引渡的門檻,亦由最初建議判入獄1年或以上罪行,提高至可判監7年或以上的公訴罪行才應用。

  如果有人對你說,你和你的親友都有可能被移交,他是假設你和你的親友在內地犯了可判7年以上的罪行,這假設成立嗎?還是他用謊言恐嚇你呢?

 

二、害怕因批評內地被移交

  條例是「港人港罪港審」,如果香港人在香港批評內地在香港並不犯法,便沒有移交的法理基礎。港人關注的言論自由、新聞自由、出版自由、學術研究自由等並不是在可移交罪行範圍,所以就算香港人在香港犯了香港法律,都只會在香港審理。如果香港人犯了內地法律,就要先符合指定的37種罪行和7年監禁門檻。

  對涉案者在可移交罪行,在法例上有嚴格的規限,所以港人在香港行使言論自由,批評內地政府或對內地時事、社會發表意見並不會構成被移交的理由。

 

三、害怕程序被濫用沒有保障

  如果真的因涉嫌犯罪而啟動了移交的呈請程序,當然不是要遣返就立刻可以遣返,某司法區(不論是內地、加拿大或菲律賓)申請移交涉案者都要遵循一定程序。在一些情況下港府或法庭都可拒絕這些司法區的申請,涉案者都不會被移交。例如要合乎「雙重犯罪」原則,即是涉案的罪行在香港也是一項罪行,如果該行為在港不是罪行,就不能移交。另外「禁止一罪兩審」原則,即是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或被定罪,而已在某地方審訊的罪行不能在另一地方再審。除了這些原則,還有規定禁制處理政治、種族、宗教、國籍性質罪行。如果當地有執行死刑,而相關罪行又涉及死刑,移交請求可被拒絕。當事人也可申請人身保護令,如果人身保護令申請被拒,還可以上訴和申請司法覆核,有需要時還可申請法援來提出司法覆核。

  所以如果是奉公守法的市民,沒有在內地(或其他司法區)犯上可判7年的罪行,其實擔心甚麼呢?怕隨機的在街上被拉被鎖然後即日被送走?這有可能嗎?這會是甚麼的世界?反而不通過法例,就讓犯罪份子留在香港人的身邊,大家會覺得更安心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