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. 06. 13
拆解《逃犯条例》的三个害怕(撰文:林冠良)
相信除了一些立坏心肠、恶意抹黑的政客外,大多数反对修订《逃犯条例》的人都是来自恐惧的情绪。害怕被无故「送中」、害怕因批评内地政府或共产党后会被遣返大陆。甚至有政客说这条例通过后,港人身家性命财产都不保,随时被送返大陆和资产被充公。这些恐吓极尽歪曲之能,在反对派犟力宣传下的确令一些市民忧虑,但是这些害怕和担心在逻辑上和事实上都是站不住,从以下三点看,大家就明白《逃犯条例》不是洪水猛兽,反而是保护港人和彰显公义法治的法例。
一、害怕无故被移交
条例很清晰的是针对犯罪行为,被移交是因为涉及犯罪或已被定罪的行为。条例明确规定只有37类罪行会被移交。而申请引渡的门槛,亦由最初建议判入狱1年或以上罪行,提高至可判监7年或以上的公诉罪行才应用。
如果有人对你说,你和你的亲友都有可能被移交,他是假设你和你的亲友在内地犯了可判7年以上的罪行,这假设成立吗?还是他用谎言恐吓你呢?
二、害怕因批评内地被移交
条例是「港人港罪港审」,如果香港人在香港批评内地在香港并不犯法,便沒有移交的法理基础。港人关注的言论自由、新闻自由、出版自由、学术研究自由等并不是在可移交罪行范围,所以就算香港人在香港犯了香港法律,都只会在香港审理。如果香港人犯了内地法律,就要先符合指定的37种罪行和7年监禁门槛。
对涉案者在可移交罪行,在法例上有严格的规限,所以港人在香港行使言论自由,批评内地政府或对内地时事、社会发表意见并不会构成被移交的理由。
三、害怕程序被滥用沒有保障
如果真的因涉嫌犯罪而启动了移交的呈请程序,当然不是要遣返就立刻可以遣返,某司法区(不论是内地、加拿大或菲律宾)申请移交涉案者都要遵循一定程序。在一些情况下港府或法庭都可拒绝这些司法区的申请,涉案者都不会被移交。例如要合乎「双重犯罪」原则,即是涉案的罪行在香港也是一项罪行,如果该行为在港不是罪行,就不能移交。另外「禁止一罪两审」原则,即是同一罪行获裁定无罪或被定罪,而已在某地方审讯的罪行不能在另一地方再审。除了这些原则,还有规定禁制处理政治、种族、宗教、国籍性质罪行。如果当地有执行死刑,而相关罪行又涉及死刑,移交请求可被拒绝。当事人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,如果人身保护令申请被拒,还可以上诉和申请司法覆核,有需要时还可申请法援来提出司法覆核。
所以如果是奉公守法的市民,沒有在内地(或其他司法区)犯上可判7年的罪行,其实担心甚么呢?怕随机的在街上被拉被锁然后即日被送走?这有可能吗?这会是甚么的世界?反而不通过法例,就让犯罪份子留在香港人的身边,大家会觉得更安心吗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