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. 06. 14
第十届会员代表选举 -- 选举办法
(于2010年4月28日理事会会议中通过)
1)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及理事会议决,今年週年会员代表大会将于9月15日召开。大会前三个月内,选举第10届会员代表,会员代表选举日期为6月23至6月29日。
2) 会员代表按照各组(地区)合格会员总数一百分之一的比例,确定各组应佔会员代表之名额。以下为截至3月15日各区应佔的会员代表人数︰
地区 |
港岛区 |
九龙东 |
九龙西 |
新界东 |
新界西 |
会员代表人数 |
62 |
36 |
40 |
53 |
63 |
3) 6月23-29日的会员代表选举具体安排及事宜
投票日期 |
所选地区 |
投票时间 |
投票地点 |
候选人人数 |
6月23日(三) |
九龙西 |
下午4时 |
尖沙咀会所 |
40 |
6月24日(四) |
新界西 |
尖沙咀会所 |
63 |
|
6月25日(五) |
九龙东 |
尖沙咀会所 |
36 |
|
6月28日(一) |
新界东 |
尖沙咀会所 |
50 |
|
6月29日(二) |
港岛区 |
中环会所 |
62 |
4) 根据章程[14.1],合格会员(除名誉会员及已退休之永远会员外)由入会日起,一个月后有选举权及表决权,六个月后有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。
5) 会员代表候选人(下称候选人)必须为有被选举权会员。
6) 经秘书处核实提名候选人名单后,各区候选人人数若不超过3月15日时所列的应选人数,则自动当选而无须进行选举 (参阅上述第2条所列的各区代表人数)。
7) 若当区出现剩余的会员代表名额,或会员代表于任期内出缺时,均不作增补。8)
週年大会或特別大会以三分之一之会员代表出席为大会法定人数,并以已选出的会员代表人数为准。
9) 有表决权会员可于投票时间内到达投票地点,以有效之会员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。(经本会核实资料后发出选票)
10) 选票必须由投票人填写,不得署名或涂污,不得剔选超过应选会员代表人数,否则该票作废。选票须投入由理事会设置的投票箱内。
11) 如当日候选人因得票相同,而未能选出会员代表人选,则由仍在场有表决权的会员,对同票者重新投票,以决定何人当选。若再同票,则以掷毫决定会员代表人选。
12) 截止投票后,随即开箱点票并宣佈结果,欢迎会员到场监票。
13) 各区会员代表的名单,将于会刊或网上公佈。
14) 选举委员会拥有选举事宜最终解释权。註︰「有表决权会员」指已缴足会费的合格会员(以会员证上所列之有效期2010年1月或以后为准),惟名誉会员除外。
香港文职及专业人员总会
选举委员会
2010年6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