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. 12. 11

成功争取14周产假 12月11日起实施


 

修订条例旨在延长《僱佣条例》(第57章)下的产假四个星期,让合资格僱员在紧接十个星期的产假之后连续放取;并维持以现时法定产假薪酬的比率(即僱员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),计算就延长产假须支付的法定产假薪酬,以每名僱员80,000元为上限。

 

修订条例亦涵盖两项技术性修订,包括将《僱佣条例》下「流产」的定义由「怀孕28个星期内」更新为「怀孕24个星期内」,让怀孕24个星期或以后产下不能存活婴儿的女性僱员,在符合其他所需条件的情况下,有权获得产假;以及接纳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,作为合资格僱员就接受产前检查当日有权获得疾病津贴的证明文件。